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

良心問責

現代社會很多時並不由道德去管束人,相反是由後果去管束人。這引申出我們常用上的反駁:「XX犯法呀?」說時還多帶點得意洋洋。因為有了明文規距,其他人情世故竟然都理直氣壯被忽視。不犯法不代表對,有責任的事其實未必有後果。

早前看書,作者寫到:「良知是意識到自己對別人的苦難有責任。」這樣就容易說明了,為甚麼浪費食物、誣陷別人、或見死不救,我們會受良心譴責?因為我們知道,我們的一個決定和行動,其實對於他人或社會有影響。

當然人很多時對於自己的責任認知有限,比如你每天會消耗兩個膠袋:一個早上買麪包,一個下午吃薯片的包裝,但你少有機會去追蹤膠袋「死後」的命運,一時未必能將焚化爐噴出的煙、或內地的垃圾山跟自己的生活習慣連繫。

又或,社會的複雜結構模糊了我們自己與他人和世界的關係,以至於責任。例如低工資問題,如果你出身中產家庭,未必會覺得跟自己有關,但你每天走過的商場,是由誰清潔的?你家樓下看更的薪金又是誰支付的?又例如,你覺得自己投票或捐款都只佔總數的百萬分之一,可有可無,但若想到付出的確確實實幫到一個人,又是另一回事。

在香港,人人衝口而出就是「關我乜事」,也許良知除了需要知識和資訊外,還要點想像力,卻正是我們所缺乏的。
[2010.03.24《通識大全》]


後:呢篇寫o個排好感慨,大概側寫太側,無人明我其實想講乜,篇幅所限也沒能寫好一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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